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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救護車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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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桃園報導
桃園市一名羅姓駕駛控訴,前年(2015)5月間開車行經平鎮區文化街、民族路口,遭到左轉的救護車撞傷,全身多處擦傷,提出國賠索討260多萬的醫藥費和車損,不過他在法庭坦承,「車內音樂太大聲,沒聽到鳴笛。」法院一二審都判決敗訴,他提上訴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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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姓駕駛前年5月29日晚間8點多,開車行經文化街、民族路口,當時綠燈直行,遭到桃園市消防局一名蔣姓消防員開的救護車撞上,造成全身多處擦傷,右側車身全毀,因此索討國賠260多萬,包括修車費250萬、醫藥費2610元、慰撫金10萬元,以及6669元工作損失。
當時桃園市消防局認為,蔣姓消防員執勤時,有開警示燈和警鳴器,行經路口也有放慢車速,一切都有合於規定,因此沒有過失賠償的責任。一二審法官認為,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,救護車執勤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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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姓駕駛不服再提上訴。最高法院審理認為,救護車有優先路權,且有開警示燈和警鳴燈,加上羅友坦承,「因為車上音樂放太大聲,沒有聽到鳴笛聲音。」因此認定蔣姓消防員沒有過失,上訴三審都駁回,因此羅姓駕駛敗訴不得求償,消防局免賠,全案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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